憲章

世 界 華 人 宣 道 會 團 契 憲 章( 華 文 修 訂 稿 )

序言
在神的眷顧恩領下,世界各地區的華人宣道會,聯合組成一個世界華人宣道會團契,以表達彼此合一的關係。

第一章定名
本團契組織命名為「世界華人宣道會團契」(以下簡稱本團契)。

第二章使命
本團契的使命是促進在各地的華人宣道會加入為團契會員,在實踐「大使命」上合作。

第三章目的
本團契目的是促進世界各地華人宣道會彼此關懷、互相支持、資源整合及事工協調,共同關心世界各地華人福音的需要。

第四章信仰宣言
本團契承認各地區會員所採納的宣道會信仰宣言。

第五章會員資格
世界各國各地區的華人宣道會聯會/區聯會接納本團契憲章者皆可成為本團契之會員。尚未有聯會/區聯會的華人宣道會可申請成為會員。任何會員若在信仰及實踐上偏離本憲章的原則可被中止或取銷會員資格。任何與此有關的紀律處分必須在三年一次大會中予以確認。

第六章組織架構

  1. 本團契大會
    1. 每三年舉行一次大會,大會由各地區會員的正式代表組成,為本團契的最高權力組織。
    2. 各區正式代表人數,是以每區有一至二十間堂會者得派一位,二十一間或以上堂會則派兩位。
    3. 本團契各會員可派遣不限人數的非正式代表參加大會。
    4. 大會有權通過或修訂憲章和規章,設定政策,執行會務,及選舉本團契執行委員會委員負責本團契休會期間一切任務。
  2. 執行委員會
    1. 本團契設執行委員會,成員設當然委員三位及選立委員兩位,合共五位組成,五位執行委員會成員自定一位召集人。該召集人將統籌及主持下一次本團契大會。
    2. 負起大會休會期間本團契的一切運作之責任,可按需要召開特別會議來回應本團契的緊急及重大事件。
    3. 執行委員會須每年開會一次,按實際情況自定時間和地點,最少有一半成員出席才能召開。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可以信郵、電郵、電子傳播工具和其他媒體履行會務。
    4. 若有委員空缺須予補缺,則由後補委員補上,而補上的委員任期只可到下次大會選舉會期止。
  3. 執行總幹事
    1. 執行委員會下設執行總幹事,負責在執行委員會既定的方向和事工範圍內推動、執行世界華宣團契的各項事工。
    2. 執行總幹事候選人是由執行委員會提名,在三年一次舉行的團契大會中投票確認。
    3. 執行總幹事的任期為每任三年,最多三任。
  4. 統籌中心
    1. 執行委員會的召集人可指定本團契的統籌中心所在地。此中心須保存本團契的所有正式記錄。

第七章提名與選舉
1. 執行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三位,指定為宣道會香港區聯會、美國華人宣道會聯會、加拿大華人宣道會聯會的全職行政領導同工。
2. 本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大會,於會期間選出兩位現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及三位正式代表,合共五位組成提名委員會,負責提名新一屆執行委員會選立委員候選名單。
3. 在大會中由會員正式代表在不記名下,投票選出執行委員會之選立委員兩位及後補委員一位,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一屆後須停選一屆。
4.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乃以地區身份被任命。

第八章預算與財務
本團契事工經費,由參加的會員奉獻支持。開支預算由執行委員會制定,並於本團契大會呈交。所有會員的正式和非正式的代表參加大會費用皆由會員自行承擔。

第九章與世界宣道會團契的關係
本團契與世界宣道會團契(AllianceWorldFellowship)保持聯屬及建立緊密的關係。

第十章附則
在與憲章條文沒有衝突的情況下,本團契大會可以通過訂定附屬的章則。

第十一章修改
修改憲章可以在本團契大會獲三分二正式代表投票贊成通過,動議的修改內容必須在大會召開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本憲章經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在泰國曼谷舉行的第六屆世界華人宣道會團契正式代表會議通過修訂,即時生效。